2021年,個體工商戶,有哪些財稅規定?
??2021年,個體工商戶,有哪些財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個體工商戶有以下財稅特征:
一、個體工商戶的投資人要承擔無限責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人對于經營期間形成的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沒有特殊限制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經濟主體,與有限公司等企業主體的市場地位是平等的,其準入門檻在法律層面是一致的。三、 個體工商戶可以不開設銀行賬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不開設銀行賬戶,而由投資人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收付款項;而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獨立的銀行賬戶,且要保持資金獨立性,不可與投資人財產混同。
四、無法轉讓、不能對外投資
個體工商戶無法轉讓,只能注銷;也不能對外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五、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建賬
按照《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六、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政策
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也可以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若個體工商戶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季度45萬元)以下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因此,與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相比,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政策,并無特殊規定。
七、個體工商戶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殘保金
個體工商戶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也無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證金。《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條規定,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八、個體工商戶的業主與其投資的個體工商戶之間的房產、土地的權屬轉移免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九、個體工商戶業主取得的收入是經營所得,不是工資薪金。
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從個體工商戶取得的收入為經營所得,如果取得名義上的工資薪金收入等綜合所得,是不能稅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終的經營所得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建筑財稅頻道、晶晶亮的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