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浮動虧損的賬務處理問題
問題描述
鋼貿公司,有遠期現貨業務。目前,公司遠期現貨合同價格,和市現價對比,浮動虧損50萬,能不能做賬務虧損處理?
專家回復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預期將超過與合同相關的未來流入經濟利益的,待執行合同即變成了虧損合同。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較低者。簡而言之,在會計期末,滿足條件的,可以做資產減值損失與預計負債。
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2006)》:第二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第四條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五條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第八條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第十三條 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一)預計負債。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二)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1.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2.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3.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三、虧損合同的相關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根據本準則第八條規定,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預期將超過與合同相關的未來流入經濟利益的,待執行合同即變成了虧損合同。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如商品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于待執行合同。待執行合同不屬于本準則規范的內容,但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或有事項。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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