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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問,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混合銷售?

發布時間:2021-08-20 點擊數:1453

??案例一

2020年度甲公司銷售大型設備1個億(含著2000萬元的設備保養費,服務期三年)。

請問:

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混合銷售?

答復:

屬于混合銷售。

增值稅=8000萬元*13%+2000萬元*13%=1300萬元

參考:

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說,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銷售貨物的同時,向購買方提供與銷售貨物相關聯的銷售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該混合銷售行為的銷售額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案例二

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設、機電安裝的企業。簽訂了一份設備銷售及安裝合同,項目包括環保系統設備銷售及安裝服務、供熱系統設備銷售及安裝服務。合同總標的為3.6億元。其中,設備銷售2.8億元,安裝服務0.8億元。

請問:

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混合銷售?

答復:

屬于混合銷售,按照主業適用增值稅率,由于主業就是安裝服務,因此可以一并開具9%的安裝費發票。

案例三

我公司銷售自己加工的鋼結構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請問:

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混合銷售?能否一律按照13%繳納增值稅?

答復:

不屬于混合銷售。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案例四

青島某設備銷售公司屬于批發零售機械設備的一般納稅人。

2020年設備銷售收入1億元,安裝收入1000萬元,合計1.1億元。

請問:

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混合銷售?

答復:

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不屬于混合銷售,屬于兼營,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

2.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案例五

青島某設備制造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

2020年設備銷售收入1億元,安裝收入1000萬元,合計1.1億元。

請問:

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混合銷售?

答復:

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案例六

我企業企業將閑置倉庫出租,收取租金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請問:

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混合銷售?

答復:

不屬于混合銷售。租賃服務+物業服務,屬于兼營業務,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率。

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案例七

某酒店的住宿服務中,客房中同時提供陳列食品的銷售。

請問:

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混合銷售?

答復:

屬于混合銷售。應一律適用6%的增值稅率。

提醒一:

混合銷售必須滿足三個“同一”:

1、混合銷售必須是同一個購貨者或者服務對象。

2、混合銷售必須是同一時間內發生的業務。

3、混合銷售必須是同一筆合同確定的經濟業務。

提醒二:

混合銷售必須是貨物+服務才可以,若是貨物+貨物,服務+服務,貨物+不動產,貨物+無形資產,都不是混合銷售。這里的“服務”是指屬于改征增值稅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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