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卡的財稅處理
??充值卡的財稅處理
彭懷文
充值卡,就是一種預付卡。
在各行各業中廣泛存在,本文以餐飲行業為例來說明實務中遇到的與充值卡有關的財務處理。
(一)充值卡的稅務處理
營改增之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預付卡在銷售和充值時取得的預收資金,屬于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繳納增值稅。在實際發生銷售貨物或服務時繳納增值稅。
開具增值稅發票規定,售卡方向購卡人、充值人在收款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消費時不再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時,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
如果顧客在充值時要求餐飲企業直接開具餐飲服務的消費發票的,則按照增值稅規定,在開具發票時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也就是需要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
銷售充值卡收到款項,并沒有發生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收入,所以預收款的時候并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二)充值卡的會計處理
對于充值卡收款,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計入“預收賬款”,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新收入準則的計入“合同負債”,同時要求對“合同負債”按照不含稅金額確認。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1)收到充值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實際使用充值卡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1)收到充值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合同負債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實際使用充值卡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結轉確認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銷售充值卡贈送禮品或積分等的財稅處理
為招攬或推銷充值卡,大部分餐飲企業都會在充值或辦卡的時候有各種優惠活動,比如贈送禮品、積分或消費抵用額等。
1.贈送禮品的財稅處理
【案例-1】銷售充值卡贈送禮品的財稅處理
謫仙酒樓在2021年8月推出一項充值促銷活動:凡是在2021年中秋節辦理充值卡的,每充值10000元,除享受到店消費8折優惠外,另外在充值當時即可獲得價值1000元禮品,禮品為指定名酒、名煙以及酒樓自制的精美禮品盒裝月餅,禮品可以由客人自選。
對于充值以及禮品贈送,發票開具推出兩種形式供客戶選擇:(1)開具不征稅發票10000元,禮品不開具發票;(2)開具不征稅發票9000元,禮品開具1000元。
謫仙酒樓是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采用《企業會計準則》及新收入準則。
經過統計,2021年8月實際辦理充值卡:充值100張萬元卡,均為單位客戶,全部開具不征稅發票。贈送禮品全部為名煙或名酒,50000元。
解析:
根據案例描述,贈送禮品并不是“無償”的,而是有附加前提的。
1.會計處理
贈送禮品,其實也是一項履約義務,因此在會計核算時需要確認為收入。
借:銀行存款 1,000,000.00元
貸:合同負債 857,633.02元
主營業務收入 80,450.44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458.56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51,457.98元
同時,確認名煙與名酒的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元
貸:庫存商品 50000元
相關數據計算過程及說明:
充值1萬元,贈送1千元禮品,可視為并這樣操作:收款1萬元,充值卡先充值1.1萬元,再刷卡1千元作為名煙或名酒的消費,因此充值內1元實際等于 1/1.1元。
禮品(名煙、名酒)刷卡1千元,實際對應收入額(含稅)=1000×1/1.1=909.09元;
充值卡中剩余的10000元,實際對應的預收款(含稅)=10000×1/1.1=9090.91元(或者:10000元-909.09元)。
由于名煙、名酒并不是在餐飲消費時一并消費的,而是單獨銷售(贈送),因此不能按照“餐飲服務”計稅,需要按照外賣銷售餐飲企業未加工貨物計稅,即需要按照13%稅率計稅,銷項稅額=100×909.09×13%/113%=10458.56元;銷售收入不含稅金額=100×909.09×/113%=80450.44元。
對于充值卡中預收款項,按照財政部對新收入準則實施的解答,“合同負債”需要按照不含稅金額確認,稅率需要按照后期收入的稅率進行預估。考慮到餐飲企業大部分服務,稅率是6%,因此暫時都按照6%稅率計算。因此,“合同負債”的不含稅金額=100×9090.91×/106%=857633.02元;“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00×9090.91×6%/106%=51457.98元。
2.稅務處理
由于贈送禮品并不是“無償”的,所以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不需要視同銷售,會計處理符合稅法規定,不存在稅會差異,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2】充值卡實際消費的財稅處理
接【案例-1】資料,假定謫仙酒樓8月份接受上述充值卡消費,充值卡刷卡合計金額為60萬元,全部為餐飲服務消費。
解析:
1.會計處理
由于充值卡刷卡是按照名義金額減少的,其實際收入金額需要計算,刷卡60萬元(含稅)對應的實際銷售額=600,000.00/1.1=545,454.55元,不含稅銷售額=545,454.55元/1.06=514579.76元,稅額=545,454.55元×6%/1.06=30,874.79元。
確認收入:
借:合同負債 545,454.55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545,454.55元
同時,確認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0,874.79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874.79元
2.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客人在充值卡刷卡消費時,“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由于稅務與會計處理一致,所以無稅會差異,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2.贈送積分、現金抵扣額等的財稅處理
有些企業在推銷充值卡業務時,并不是直接贈送實物禮品,而是贈送積分或現金抵扣額等,比如充值1000元贈送200元,實得1200元。
【案例-3】充值卡充值時贈送現金抵扣額的財稅處理
甲天下火鍋在2021年8月推出一項充值促銷活動:凡是在2021年中秋節辦理充值的,每充值1000元,除享受到店消費8折優惠外,另外在充值當時就贈送200元,即充值1000元實際得到1200元的充值卡。
甲天下火鍋是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采用《企業會計準則》及新收入準則。
經過統計,2021年8月實際辦理充值卡:充值200張千元卡,全部按照收款額開具不征稅發票。
2021年8月實際使用充值卡消費,刷卡金額150,000元。
解析:
由于贈送的是現金抵扣額,實質上是一種商業折扣。
充值收款金額=200×100=200,000.00元(含稅)
折扣比例=1000/1200=83.3333%
(1)充值
借:銀行存款 200,000.00
貸:合同負債 188,679.25元(200,000.00/1.06)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320.75元
(2)使用
刷卡150,000元,折后應確認收入(含稅)=150,000元×83.3333%=125,000.00元,不含稅收入=125,000.00元/1.06=117,924.53元,稅額=117,924.53元×6%=7,075.47元。
借:合同負債 117,924.53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7,924.53元
同時,確認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7,075.47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075.47元
(四)充值卡跨店使用的財稅處理
現在餐飲企業,連鎖經營的情況較多,因此對于充值卡的使用通常也是可以跨店使用的。
對于不同的門店,有同一法人主體的分公司,也有同一集團下不同法人主體的門店,甚至還有集團外的加盟店等多種形式。
要想充值卡能跨店使用,首先在集團層面建立同一的充值(會員)系統,包含消費積分系統,各門店都需要接入該系統,然后才能跨店使用。
由于各門店都可以接受充值與消費刷卡,因此集團層面需要在系統中建立結算中心,用于各門店充值與消費刷卡后各門店間的清算。通常情況下,對于充值收取款項,在一個集團內會歸集到專門的財務公司或集團指定賬戶,或者根據充值與消費刷卡的凈額進行清算。
當充值卡跨店使用時,由于可能不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因此可能構成多用途的預付卡業務。在充值與銷售款結算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開具發票。
來源;財稅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