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
??問題1:非居民企業(境內無機構或場所)轉讓擁有的境內的動產要不要交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境內無機構或場所)只對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交企業所得稅對吧?
動產的納稅地點又是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機構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
非居民企業(境內無機構或場所)這三個一個沒沾(既不是登記注冊地,又不設機構、場所)豈不是轉讓境內動產不用交企業所得稅?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所以,如果非居民企業(境內無機構或場所)這三個一個沒沾(既不是登記注冊地,又不設機構、場所),比如來中國參加“進博會”在展會現場銷售貨物的,就需要按照上述規定向中國政府交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2:公司和A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房租付給A公司,物業費可以付給B公司嗎(B公司可以給我們開物業費的發票)?
公司和A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房租付給A公司,物業費可以付給B公司嗎(B公司可以給我們開物業費的發票)?
解答:
您們與A公司是房屋租賃關系,當然是房租付給A公司,A公司給您們開具租賃發票。物業管理服務,是另外專門的物業公司提供,當然是可以把物業管理費直接支付給物業公司(B公司)。
業務是真實的,發票流和資金流都一致,完全符合稅法規定。
問題3:企業注銷前留抵增值稅進項稅如何處理?
解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六、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在企業注銷前,存在留底稅額的,可能存在兩種情況:1、注銷前還存在存貨、固定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2、注銷前已經不存在非貨幣性資產。
在企業注銷前,如果還存在非貨幣性資產的,需要銷售變現或者分配給股東(投資者)等,無論是銷售還是分配等視同銷售,都會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留抵稅額應先從銷項稅額抵扣。
如果抵扣后還有留抵稅額,或注銷前已經不存在非貨幣性資產但有留抵稅額的,企業在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時,可以依法減除。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業注銷前還有的留抵稅額就是上述“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可以作為“相關稅費”,在計算清算所得時減除。
問題4:月工資5000-5500左右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朋友今年入職一家公司月工資5千到5千5左右,不繳納五險一金,這個月通知要交個人所得稅。合理嗎?
解答:
工資5500元,即便是不扣社保費用,也可以扣除一些專項附加費用,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租金/房貸、贍養老人等,隨便填寫一個滿足稅前扣除的項目,就可以保證每月不用扣除個人所得稅了。
問題5:工資和獎金分開發怎么繳稅?
工資8k,一個月獎金也是8k,是分開發放兩筆8k繳稅比較少還是一起發?
還是說兩個8k 分別用不同的公司賬戶發放也是屬于合理的范圍內?
解答:
工資8k獎金8k,不管是分開兩筆發放,還是合并在一起一筆發放,需要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是一樣的,都是需要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至于說,分成兩個不同的公司發放,在分月預扣預繳時,比一個公司發放會少預繳一些。但是,分兩個公司發放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辦理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由于前面分月少預繳了,在匯算的時候會產生補稅,最后繳納稅金總額跟一個公司發放的結果是一樣的。
現在我國的稅法,尤其是個人所得稅還是比較健全的,避稅的空間很小,尤其不要相信某些人所謂“籌劃”,因為很多籌劃最終會證明是徒勞的。
問題6:國家減稅降費背景下,對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是否也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負相同)?
財稅[2019]20號第三條明確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現在整個國家減稅降費的背景下,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是否也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負相同)?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集團內各企業之間無償借貸行為,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需要做“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如果企業沒有自行進行納稅調整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說明:各稅種的優惠政策規定,不能擅自擴大至其他稅種。
問題7:在稅務洼地開設一家個人獨資企業按照核定征收,可否作為企業主體的利潤轉移合法節稅?
假如我在珠三角有一家制造業工廠XX有限公司,年營收3000萬元,企業稅前利潤400萬元。如果按照正常納稅,企業所得稅和分紅所得個人所得稅綜合約40%,我要交160萬綜合稅負。我能不能在深圳成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按核定征收,XX咨詢公司。我每年以員工培訓,財務咨詢,管理咨詢的項目向其轉移利潤,然后回到我口袋,避開高昂的稅負。
解答:
對于該問題,建議先了解一下范冰冰、鄭爽等稅務問題的通報以及“陰陽合同”等。
你能想到的,以及所謂稅籌大師或園區籌劃能想到的,人家明星們早就有“高人”給想到了,可是結果呢?——大家都看到了。
如果說明星是樹大招風了,建議百度“咨詢費 稅務風險”等關鍵詞,看看目前稅務局已經查處了多少虛開發票的案件。
所謂在稅收洼地注冊一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實際上就是一個“空殼公司”。在園區開票交稅,得到一些返稅,從而降低實際稅負。現在這個問題不是秘密,你知、我知、他知、大家都知道,稅務人員人家也沒有脫離這個社會當然也知道。
現在稅務局已經把“咨詢費”之類作為高風險管理的,只要在稽查中發現該類發票,絕對是重點檢查。你發生了“咨詢費”,請拿出咨詢的成果出來看看,另外把對方提供咨詢的專家資料提供一下,等等,很容易就能查出是不是真的發生了咨詢業務。
對于該問題,總局到省級稅局都很清楚的,部分地區也作為重點稽查領域。其中的風險,自己去衡量吧。
問題8: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需要計稅嗎?
解答:
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稅種。
1、增值稅
(1)企業向員工發放自產產品作為福利的,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比如酒廠在節日將自產的酒,發給員工的。
(2)企業向員工發放外購商品作為福利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比如外購月餅給員工發的。
(3)企業向員工提供免費服務或低于市場價服務作為福利的,不屬于經營范圍,不征增值稅。比如公司食堂給員工提供免費工作餐,或提供免費(或低價)職工宿舍的。
2、消費稅
企業向員工發放自產應稅消費品作為福利的,需要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比如白酒生產企業在過節時發放自產的白酒給員工。
3、企業所得稅
企業用外購或自產的貨物作為集體福利的,(1)需要視同銷售,(2)需要在“福利費支出”中扣除,受14%比例限制。
4、個人所得稅
對于公司給員工的福利,按照總局的口徑,理論上都應并入工資繳納個稅,但是實務中有些做不到,要求凡是能量化到個人都需要繳納個稅,不能量化的則暫時不用繳納個稅。
比如,中秋節到了,給每個員工發放月餅,就需要繳納個稅;但是,如果中秋節當天在職工食堂,月餅免費給員工吃的,則暫時不用繳納個稅。
說明:實務中,員工福利的形式多種多樣,對于涉稅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才更加精準。
問題9:雇傭的建筑工人工傷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生產型企業,自建車間,雇傭的建筑工人工傷。未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其繳納社保的。這種工傷支出以及之后的賠償補助款,可以稅前扣除嗎?
解答:
結論: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企業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如果企業未簽署勞務合同或勞動合同,并不能免除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當企業沒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有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企業未依法繳納費用,就不能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權利,因此需要企業自行全額承擔。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對于企業因為沒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實際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可以按照實際支出金額在稅前扣除的。
來源:財稅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