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最新規定2
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
和廣告費有什么區別
企業開展業務除了要進行廣告投放和宣傳推廣,還會發生招待費用,招待費用和入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是同一個東西嗎?能否歸集到一起?
一、三者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的規定
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二、特殊情況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申報注意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的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進行修訂。
2020最新企業所得稅稅率表
及稅前扣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