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固定資產維修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被查了
??這年頭
經營一家企業可真是不容易
生產經營過程中
不僅要對房屋
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
進行定期維護、甚至要更新改造!
但根據現行稅收政策
并不是所有的上述成本費用
都能在當期計算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稅前扣除
咱們舉個例子來看看~
一、案例情況
2020年8月,我局對A公司進行稅務檢查,發現其2019年1月賬冊中,有“房屋建筑物維修費”663875.66元,“設備改造費”207115.61元。
通過詢問企業財務人員、查閱合同、核實明細賬等,得知企業目前的辦公房屋為其從母公司租賃而來,A公司并不具有所有權,租賃期限為2019年1月至2030年12月。
由于房屋部分設施嚴重老化,A公司在2019年初對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更新改造。設備改造費為企業自有設備的大修理支出,本次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且企業自有設備修理后尚可使用3年,可進行分期攤銷。
企業將上述870991.27元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不懂就問:
“企業的處理正確嗎?”
那我們來看一下有關政策依據吧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 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 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看到這里相信小伙伴們已經意識到A公司該事項稅務處理不合規了那最終是怎么處理的呢?
三、處理情況
最終,對于房屋建筑物維修費部分,由于房屋租賃期尚有12年,攤銷期限為2019年1月至2030年12月。
因此A企業2019年納稅調增608552.69元(663875.66÷12*11);設備大修部分,由于設備尚可使用3年,攤銷年限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因此納稅調增138077.07元(207115.61÷3*2)。
綜上A企業2019年納稅調增總額為746629.76元,合計補繳企業所得稅186657.44元并繳納相應滯納金。
來源:深圳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