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嗎?
??1、單位可以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嗎?
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繳納社保,似乎是很多企業的潛規則,今天小編來告訴你: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同時,文件也對繳費基數設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體來說:
下限:繳費基數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60%),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上限:如果繳費基數高于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300%),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所以說,最低工資標準僅是法律規定的社保繳費最低限額,不是繳費基數,按這個標準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
小編提醒,社保最嚴征管時代真的來了!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經由稅務全面接手,數據互通只是時間問題,社保如果不按規定足額繳納,后果嚴重!
2、國家明確了!
單位這樣交社保,統統違法!
除了單位按最低基數給員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這6個社保繳納的誤區,企業和個人也要避免!否則,可能后果嚴重!
誤區一:員工可以自愿放棄社保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籍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誤區二:試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三: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具體規定看下圖。
誤區四: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算是工傷:
- 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 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
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另外,小編提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區五: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綜上,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交社保,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誤區六: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
將社保掛靠別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幾乎是很多失業朋友的備選之路。但是,這樣繳納社保是非常不靠譜的。
市面上多數社保代繳服務公司都處于灰色地帶,所謂的“掛靠”社保,其實就是虛構勞動關系,然后騙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不合法。
社保斷繳可大可小,在3個月內,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續繳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響。可是一旦找公司掛靠或代繳社保,這問題可就嚴重了。
未來全國社保信息聯網,也是大勢所趨,甚至,很多地區,已經開始信息的互聯互通了。如果被發現,相關部門會把它記入你的社會征信,以后貸款買房、子女升學、積分落戶等都會受到影響。
3、不按規定交社保,后果嚴重!
但這10類人可以不交社保!
但是,有10類人,可以不用單位給交社保:
來源:微博中國會計視野、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務經理人,財務經理人整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