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平銷返利的財稅處理
??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時代,各類企業都想維護自己的市場占有率和市場價格的相對穩定,因此會采取各種手段,其中就包括平銷返利的模式。
?
一、何謂平銷返利?
平銷返利是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以進貨成本或者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再通過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
較為常見的平銷返利模式例如:甲蘇打水生產企業將某類蘇打水產品以67.80元每件的價格銷售給各地區代理商,并在合同中約定各代理商同樣按照67.80元的價格銷售給第三方。同時,甲生產企業根據各經銷商的銷售數量再把售價的10%-15%作為補貼返還給代理商。
在這種商業模式中,代理商企業不能賺取正常的進銷差價,因此只能通過獲取生產企業的返利來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在平銷活動中,生產企業往往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彌補代理商企業的進銷差價。
1.生產企業通過返點的方式彌補代理商企業的損失,例如生產企業直接向代理商企業返還利潤。
2、生產企業通過贈送實物產品來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代理商企業再把這些實物產品賣掉來賺取利潤。
因此,平銷返利多數情況下發生在生產企業和代理商企業之間,但也有可能發生在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商業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
二、新收入準則下平銷返利銷售方的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在銷售合同中存在平銷返利的條款時,屬于典型的存在“可變對價”。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十六條規定: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可變對價金額發生變動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因此,生產企業在“平銷返利”模式下銷售確認時,需要合理交易價格,對于名義價格超出預估合理價格部分,作為“合同負債”處理。然后,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到實際發生“返利”時如果有差異再實際調整。
(二)稅務處理
1.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因此,在“平銷返利”的模式下,銷售方發生行為,應該按照全部銷售額或發票開具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預先扣除需要返利的部分。
在“返利”實際發生的時候,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售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企業所得稅
對于“平銷返利”模式下的銷售方,企業所得稅方面涉及到應稅收入的確認與返利的稅前扣除兩個問題。
對于“平銷返利”的應收收入確認,企業所得稅方面尚未見到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稅收入必須按照銷售時的全部銷售額或開票金額確認為應稅收入,不得預先扣除需要返利的部分。
對于“返利”實際發生的時候,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可以“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也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的折讓在“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三)實務案例
【案例-1】A生產企業銷售策略是“平銷返利”。該企業在2021年12月發生銷售額1130萬元(含稅),貨款已經全部收回并給經銷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銷售政策,預計需要按照售價的10%進行返利。
同時,在年底12月31日對照全年銷售完成情況以及銷售政策,重新估計還需要補記全年返利金額300萬元(不含稅)。
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稅率13%,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及新收入準則。
問題:A企業的財稅處理
(1)確認12月的收入
借:銀行存款 113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萬
合同負債-返利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萬元
(2)重新估計后調整
借:主營業務收入 300萬元
貸:合同負債-返利 300萬元
(3)稅務處理
如果A企業在12月31日關賬后賬面“合同負債”余額為400萬元,且全部為2021年發生的,則在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需要納稅調增。如果在2022年實際發生“返利”后,可以在2022年沖減應收收入。
三、新收入準則下平銷返利購買方的財稅處理
(一)稅務處理
1.增值稅
平銷返利不同于一般的銷售模式,這種行為容易造成偷漏稅情況,造成地區間增值稅收入的不正常流轉,不利于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當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平銷返利行為其實本質上屬于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的折扣性質。因此,根據國稅函[2006]1279號平銷返利是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2.企業所得稅
對于“平銷返利”的購買方,收到“返利”,可以視為一種收入,也可以視為對成本(費用)的沖減。二者處理最終結果是一致的,但是因為時間差異,可能導致在不同納稅年度的不同影響。具體該以怎么處理,企業所得稅方面并未具體規定。
因此,筆者建議:對于“返利”的比例或金額是確定的,直接在購進按照返利后金額確認計稅基礎;如果返利金額或比例不確定,需要根據實際完成的購銷金額或數量才能確定的,在實際購進時按照票面金額確認計稅基礎,實際收到時作為應稅收入處理。
(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也沒有對“平銷返利”的購買方做出具體規定,我們只能按照大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同樣,筆者建議:
1.對于“返利”的比例或金額是確定的,直接在購進按照返利后金額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
2.如果返利金額或比例不確定,需要根據實際完成的購銷金額或數量才能確定的,在實際購進時按照票面金額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實際購銷金額或數量預計返利金額,并作為收入處理。
(三)實務案例
【案例-2】乙公司作為某B品牌在當地的代理商,2021年10月份購進某品牌的產品500萬元(不含稅),支付貨款,收到專用發票價稅合計565萬元。根據代理合同約定,某品牌的生產企業B公司每季度結束后,在沒有違反銷售政策的情況下,按照購銷額的10%進行返利。
同時,乙公司10月收到B公司第三季度返利226萬元,并收到B公司開具紅字返利專用發票。
問題:乙公司的會計處理
1.購進
借:存貨 450萬元
其他應收款-B公司 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5萬元
貸:銀行存款 565萬元
2.收到返利
借:銀行存款 226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B公司 2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萬元
【案例-3】丙公司作為某C品牌在當地的代理商,2021年10月份購進某品牌的產品500萬元(不含稅),支付貨款,收到專用發票價稅合計565萬元。根據代理合同約定,某品牌的生產企業C公司每季度結束后,在沒有違反銷售政策的情況下,按照購銷額執行階梯銷售返利政策,返利比例為8%至12%。10月底,根據銷售額預計當月能享受10%返利政策。
同時,丙公司10月收到C公司第三季度返利226萬元,并收到C公司開具紅字返利專用發票。
問題:丙公司的會計處理
1.購進
借:存貨 5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5萬元
貸:銀行存款 565萬元
2.當月預計當月的返利收入
借:應收賬款-C公司 56.5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6.5萬元
3.收到三季度返利
借:銀行存款 226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6萬元
貸:應收賬款-C公司 226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萬元
四、實物返利的稅務風險
在實務中,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品銷返利”模式下有時購銷雙方并不會嚴格按照前述的方式進行業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實物返利。
實物返利,如果是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通過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折扣與折讓,對于雙方來說是比較規范的。
但是,很多時候購銷雙方“心照不宣”不開具任何發票。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有可能涉嫌非法避稅,很容易被稅務局發現。
來源:輕松財稅、微博中國會計視野,重在分享,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