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你會嗎?
??2020年4月份我一般納稅人咨詢公司符合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4月份銷項稅31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全部屬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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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
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
應納增值稅額=?
實際繳納增值稅=?
加計抵減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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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
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10萬元*10%=1萬元
應納增值稅=31-10=21萬元
實際繳納增值稅=21-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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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錄
一、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二、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其他收益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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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1、財會〔2017〕30號發布了新修訂的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其中《利潤表》新增了2個會計科目:資產處置損益和其他收益。
2、利潤表中新增“其他收益”行項目,反映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等。該項目應根據在損益類科目新設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3、“其他收益”屬于新設置的損益類科目,其實就是將原來“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內容劃分出來了一部分。
4、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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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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