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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宣傳|2021個稅新政:關注低工薪收入員工預扣預繳方法

發布時間:2021-02-20 點擊數:1751

 

新政出臺背景

 

為了更好地支持穩就業、保就業、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考慮納稅人預扣預繳階段稅收負擔和財政收入穩定性,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旨在讓低工薪收入居民個人提前享受稅改紅利,有效減輕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辦稅負擔以及年度匯算期間系統運行負擔。

 

新政主要內容

 

一、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新政享受條件

 

一是工資薪金所得居民個人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例〕小趙2020年3-12月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新政操作案例

 

 

對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仍應按稅法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例〕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稅(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匯算清繳可退稅150元。采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后,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匯算清繳。

 

 

〔例〕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稅30元。采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稅;從8月份起,小張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稅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例〕上例中,假設a單位預計2021年為小周全年發放工資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資發放前和小周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每月扣繳申報30元稅款。

 

扣繳義務人操作方法

 

采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并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匯總并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后,即可按《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采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再按本公告執行,并需從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政策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及其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