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指標異常,會引發哪些涉稅風險?
做為稅務部門大數據篩查時重點關注的財務與稅收指標,稅表比對(財務報表與各稅種入庫表)中的重要科目——資產負債表中的“應收賬款”,需要企業重點關注,本文將對該科目展開分析與討論。
“應收賬款”科目在會計與稅法中的運用
稅法對“應收賬款”損失準予扣除的前提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7號)的要求,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據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具體規定了申報應收賬款資產損失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并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于金額較?。?萬元以下)或逾期時間較長(3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損失處理設置了簡易報備程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企業稅前扣除資產損失不再留存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該科目容易引發的涉稅風險
風險一:應收賬款增長率彈性系數偏離度高或期末余額占營業收入比重偏大
由于應收賬款主要映射對應的科目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收入類科目,用以真實地反映企業的收入質量。
因此,如果應收賬款大幅增加,而相對應的收入類指標與前期相比持平或下降,或借方發生額與“主營業務收入”加“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方發生額的差異較大,此時需要重點關注企業是否有隱瞞或延遲確認銷售收入的情況;
對于指標彈性系數正常,但應收賬款占收入類科目比重同比提升較大的情況,顯示企業可能采取比較激進的信用政策,應結合現金流量表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和行業特點進行核對比較,該指標異常可能提示企業有隱瞞現金收入的可能。
風險二:不當使用資產損失政策造成多列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金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逾期超過三年的應收賬款就自動具備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作為損失扣除的資格。
許多企業認為自身只需舉證債務人拒絕、拖欠支付相應款項的事實,并出具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即完成了備查資料的準備。
實際上這種做法忽略了25號公告第四十六條的特別規定,該條款明確剝奪了對于以下幾種債權稅前扣除的權利,如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卻未按期償還、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和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形成的債權。
實務中,稅務機關一般還會要求企業舉證債務人存在難以償付債權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對外公告等具備一定公信力的內外部材料;同時還需提供通過電話、郵件、當面會晤等向債務人進行追索的錄音或書面證據,部分地區還要求出示仲裁或司法途徑方可認定為企業并非怠于向債務人行使權利,否則參照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否定。
因此,企業在對應收賬款的管理時應注重進行全流程留痕管理,盡量搜集有利于其稅前扣除的相關佐證材料。
【案例】某市稅務局在對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進行風險掃描時發現,B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金額偏大,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比重達到10%左右,資產負債表中應收賬款期末余額呈現大幅下降。經約談企業財務人員并檢查其備查資料,企業僅是一味解釋上述應收賬款對應的債務人,其長期拖欠的“老賴”行為已超過三年,但卻無法提供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或已經注銷失聯的相關證據,也未能出示企業曾經進行催繳、追索的歷史記錄,評估人員遂根據25號公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企業對上述資產損失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風險三:應收賬款余額大,且長期掛賬
對于從事大宗或敏感商品貿易或加工企業,應收賬款余額巨大且賬齡較長,可能提示企業存在虛增收入,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因為部分不法企業會使用該科目隱匿、虛構相應的資金流向,同時不根據賬期計提壞賬損失也未有催繳欠款的反常行為,往往提示存在不真實的業務交易。